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是由部分国内公路交通教育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的协调全国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协作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公路交通教育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规范协作组理事单位在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行为,探索新形势下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促进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为我国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协作组直属于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接受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
第二章 理 事
第四条 协作组实行团体理事制,发起理事由公路交通教育单位和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接收单位组成。
第五条 加入协作组理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协作组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协作组并自觉履行理事义务,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国内公路交通教育单位和接受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加入协作组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协作组的书面申请,填写《全国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理事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作组办事机构发给理事证书。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有协作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作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作组提供的信息和有关资料,并优先享受协作组提供的其他服务;
(四)优先选拔优秀毕业生,优先获取人才需求信息和建议;
(五)对协作组的工作提出建议,开展批评和监督;
(六)入组自愿、退组自由。
第八条 理事的义务
(一)执行协作组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协作组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作组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为协作组收集、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介绍本单位的工作经验和有关成果;
(五)积极参加协作组的活动,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 理事退组
理事退组,应提交书面申请,通知协作组,供协作组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终止理事资格
理事如果长期不参加协作组的活动,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协作组办事机构办理终止其理事资格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作组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代表大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根据每年工作要求,不定期举行理事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协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协作组章程,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四)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二条 协作组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8个。理事长、副理事长分别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出任,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由理事长单位召集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因故确实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提出报告,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变更或增补,其后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作组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作组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批、确认协作组理事资格;
(三)主持日常工作,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制定协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组织全体理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范围内,积极维护全体理事的利益。
第十五条 加强公路交通教育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为引导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从事相关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提供与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相关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努力实现公路交通教育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开展对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了解市场对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收集市场对公路交通教育单位在公路交通类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质量等方面的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公路交通教育单位,促进其教育改革。
第十八条 组织协作组理事开展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交流和研讨,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与咨询。
第十九条 做好与公路交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理事单位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服务性收入与利息。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开展和组织活动的费用;
(三)资料和宣传费用;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
协作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各理事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三条 协作组因故不能维持正常工作或工作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讨论通过,报请指导部门同意,并向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报告后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协作组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